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校发〔202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政治条件和学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类专业学生以及民族特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获得一级或一级以上合格证书,理工科学生获得二级或二级以上合格证书。
4.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民族特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1.5及以上)。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教育仍不悔改,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各种原因而不能毕业;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0(民族特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1.5);
4.学位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含警告处分),之后有较好表现,成绩有明显进步,所受处分在其毕业前被解除,如其他条件均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毕业当年因不符合第三条第三款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报名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如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七条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出国交流学习,时间达一年及以上的学生,如不符合第三条第三款要求,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1.国外高校学习期间选修一门计算机课程,成绩合格;
2.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3.获得国外高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生毕业当年,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各项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因其他原因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再补授。
第三章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复审、汇总各学院建议名单,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学校设立荣誉学士学位,凡达到荣誉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荣誉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纳入国家和江苏省其他培养项目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对学位授予、撤销有异议者,在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院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2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