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2007】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规划和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全校最高学术评议、咨询机构。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中的重要问题;
2、审议学校的系(部)、学科设置及发展规划;
3、审议学校实验室、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基础建设规划;
4、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规划项目和年度计划项目、学校重点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计划以及评审、推荐科研项目上报工作;
5、评审学校教学、科研成果;
6、评审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
7、校长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补学术委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若干人,由校长推荐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学校所有学科,委员由校内从事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学术造诣较深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委员由学校所有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层单位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中推荐产生;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校科研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为委员;主任可根据需要另推荐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熟悉国家科教方针与政策。学术委员必须带头搞好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术委员会对于重大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必须由委员总人数的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各院(系、部)相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院(系、部)开展学术工作的评议、咨询机构。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研究与讨论本院(系、部)的发展规划及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养等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对本院(系、部)上报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科研成果等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3、 审议本院(系、部)重要的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部)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组成成员的产生、人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名单产生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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